《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于2019年4月20日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主要规定如下:
一、 适用范围与决策事项范围
1. 适用主体
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
2. 决策事项范围
包括五类重大事项: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例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立法决策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二、 基本原则与党的领导
1. 基本原则
科学决策:要求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
民主决策: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听取社会意见。
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
2. 坚持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出台前需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 决策程序的核心环节
1. 决策草案形成
公众参与:除依法保密事项外,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与相关团体协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需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独立论证,专家选择需保持中立性。
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2. 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必经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权限、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
审查需由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需经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行政首长末位发言,多数意见不一致时需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需如实记录。
决策公布后需同步解读,涉及专业性内容应说明公众及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四、 决策执行与调整
1. 执行监督
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并接受督查。
建立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确保可追溯。
2. 调整程序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五、 责任追究
决策严重失误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对违反程序的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个人依法追责。
六、 地方实践细化
部分省份(如广东省、广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例如明确目录化管理、细化公众参与方式、强化党委领导等。
《条例》通过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求,旨在提升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众权益。具体条款可参见国务院及地方官网公布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