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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公平同等安全就业权利的核心保障

一、平等就业权

指劳动者不因个人特征受到歧视性对待的权利,具体包括:

1. 禁止歧视原则

  •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受歧视。
  •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扩展至“等不同”因素,为其他潜在歧视类型(如年龄、地域)预留解释空间。
  • 2. 特殊群体保障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三条)。
  • 残疾人:各级人民需为其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非医学禁止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 ?? 二、公平就业权

    强调就业机会和条件的实质公平:

    1. 同工同酬

  • 妇女在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与男子平等(《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2. 禁止不合理限制

  •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 3. 反隐性歧视

  • 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三、同等就业权

    体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1. 少数民族劳动者

  • 依法获得适当照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 2. 退役军人

  • 法律特别规定其就业保障(《劳动法》第十四条)。
  • ? 四、就业安全保障权

    涵盖职业稳定与劳动环境安全:

    1. 解雇保护

  •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无过错解雇(《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 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受特殊保护。
  • 2. 工作环境安全

  •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法》第三条)。
  • 用人单位需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健康工作条件(《劳动法》第六章)。
  • ?? 权利救济途径

    当权利受侵害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行政投诉:向劳动行政部门、妇联、工会等机构举报,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
  •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集体谈判:工会可代表劳动者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 > 总结:中国法律体系通过平等(反歧视)、公平(机会与条件)、同等(倾斜保护)、安全(职业稳定与健康)四维权利结构,构建了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完整保障框架。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地方条例(如《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同时注重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实现权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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