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业权
指劳动者不因个人特征受到歧视性对待的权利,具体包括:
1. 禁止歧视原则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扩展至“等不同”因素,为其他潜在歧视类型(如年龄、地域)预留解释空间。
2. 特殊群体保障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劳动法》第十三条)。
残疾人:各级人民需为其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非医学禁止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 二、公平就业权
强调就业机会和条件的实质公平:
1. 同工同酬
妇女在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与男子平等(《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2. 禁止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3. 反隐性歧视
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性内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同等就业权
体现为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1. 少数民族劳动者
依法获得适当照顾(《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2. 退役军人
法律特别规定其就业保障(《劳动法》第十四条)。
? 四、就业安全保障权
涵盖职业稳定与劳动环境安全:
1. 解雇保护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无过错解雇(《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者受特殊保护。
2. 工作环境安全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需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健康工作条件(《劳动法》第六章)。
?? 权利救济途径
当权利受侵害时,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行政投诉:向劳动行政部门、妇联、工会等机构举报,相关部门可责令改正、罚款。
司法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集体谈判:工会可代表劳动者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 总结:中国法律体系通过平等(反歧视)、公平(机会与条件)、同等(倾斜保护)、安全(职业稳定与健康)四维权利结构,构建了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完整保障框架。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地方条例(如《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同时注重通过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实现权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