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农业合作社成立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并结合不同层级合作社的申报要求汇总如下:
一、法定基础条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 成员资格
成员人数至少5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比例不低于80%。
允许不超过总成员数5%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加入(总成员超过20人时)。
成员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组织架构
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有效运行。
选举理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监事。
3. 章程与登记文件
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载明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成员权利义务等15项内容(如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
提供设立大会纪要、成员出资清单、住所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具体清单见)。
4. 出资要求
成员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禁止劳务、信用等作价出资。
出资总额需明确,并经全体成员确认。
5. 住所与公示
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及制度需公示上墙。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二、县级或示范合作社评定附加条件
若申请更高层级的评定(如县级、示范社),需额外满足以下规范:
1. 运行管理规范
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保存完整记录。
档案管理规范,包括成员信息、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2. 财务管理要求
配备专职或代理会计人员,使用合规财务软件,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等。
建立成员账户,明确出资额、交易量及盈余返还记录。
3. 经营与服务能力
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并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带动农户能力突出,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比例不低于60%。
4. 社会责任与信用
无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不良信用记录。
需开展生态保护措施(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登记流程与材料
1. 提交材料:
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出资清单、住所证明等。
成员名册需注明身份信息及出资方式(样本可参考政务服务平台指引)。
2. 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需在20日内完成审核,颁发营业执照,登记不收取费用。
四、政策支持与动态管理
合作社可享受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及金融倾斜政策。
县级及以上示范社优先获得项目扶持,但需接受动态监测,不符合条件者将被取消称号且3年内不得复报。
如需申请具体地区的合作社设立或评定,建议查阅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如灌南县或沙湾市的案例),或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