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该条文的具体内容为: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要点解析:
1. 核心含义
当租赁物(如房屋)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被出租人转让所有权时,新所有权人必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在剩余租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这一规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租赁权一定的物权化效力,以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或经营稳定。
2. 适用条件
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需依法成立且未被撤销或无效。
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承租人需实际占有租赁物(如已入住房屋),仅签订合同未交付占有的不适用此规则。
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内:若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后变动,则不适用。
3. 例外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如拍卖)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无效。
先查封后出租: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
当事人另有约定: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变动可终止合同”,则从其约定。
4. 关联法条补充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损害救济(《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售事宜导致优先购买权受损,承租人可索赔,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有效。
示例场景:
房屋买卖后租客续住:房东在租期内将房屋卖给他人,租客可凭原合同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租约。
抵押房屋拍卖后租客被清退: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银行拍卖后新房东可要求租客搬离。
> 如需进一步了解实务案例或司法解释,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